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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标准和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类行为直接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严重破坏了夫妻间的信任基础,因此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重婚,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一般多有刑事判决书证明。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行为不仅破坏了家庭和谐,还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准予离婚。家庭暴力,一般有报警记录和医院治疗记录两部分证据证明。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和吸毒等不良嗜好如果屡教不改,表明当事人难以承担起家庭责任,影响到家庭的正常生活和稳定,法院也会据此判断夫妻感情破裂。一般多指受过多次行政处罚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分居两年的事实常常意味着夫妻关系的实际破裂,法院在确认分居事实后,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非工作、外出治疗等原因。分居前发生争吵而报警,然后外出租房子,起诉离婚时提交报警记录和租房合同,但这种做法与民法典1079条规定的两次起诉被判离时间上差不多,故而很少再被采用。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还会综合判断其他具体情况,如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前隐瞒重大病史,或因欺骗导致婚姻基础不稳固。此外,法院还会根据具体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二、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没有前面陈述的情况,而当事人又坚持离婚,只能选择二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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