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是一个地方的,离婚时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下面小编通过一则案例带大家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郭某系佛山市人,林某系长春市人,两人在一次大型人才交流会上认识,入职同一家公司,之后开始交往。2012年8月,双方在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一年后,因公司整体迁移,两人都到广州市白云区生活。
在婚后的相处过程中,郭某发现,自己与丈夫饮食及其他生活习惯差异大,经常发生矛盾。2016年12月,郭某提出离婚,但林某不同意。无奈之下,郭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
郭某和朋友商量此事,朋友提出,他们在顺德登记结婚,可能要到顺德办理离婚手续。郭某找到丈夫在广州市白云区办理的居住证,发现已满四年。郭某想还是在广州市办理离婚手续,这样大家都方便。
请问:郭某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杨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方便法院的审理与执行。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林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工作、生活,并连续办理了四年的居住证,林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白云区。
因此,郭某作为原告,无须到长春市或顺德区办理离婚手续,可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解决这起离婚纷争案件。
【杨律提示与建议】
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哪些证据可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呢?
(1)由当地流动人口管理中心或派出所出具的持续居住证明。
(2)在当地的缴纳社保记录、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证明、缴税证明等,可以证明在当地工作及生活的事实。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
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