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离婚案件中,蔡女士在前期物色律师时上当受骗,中途又在与律所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踩坑”。
2022年,蔡女士在离婚诉讼中被“冒牌”律师邢某欺骗。随后,蔡女士又将与她签订代理合同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投诉至司法局,因律所与蔡女士约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未实际收取费用),司法局对该律所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律所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司法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
律所诉称,蔡女士与前夫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没有异议,仅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争议,律所接受蔡女士的委托代理其案件,是为了处理财产争议。并且,律所只向蔡女士收取了基础律师费,未实际收取风险代理费。因此,律所并未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律所与蔡女士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风险代理费用的计算及收取方式,是在婚姻案件中违法进行风险代理收费。费用未实际收取不影响违法行为客观构成,是否实际收取可作为违法行为的结果与影响范围予以考量。被诉处罚决定认定蔡女士仅支付基础律师费,律所实际未收取约定的风险代理费用,经裁量作出警告的处罚,已经充分考量了上述因素。
据此,上铁法院判决驳回律所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哪些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
当事人聘请律师需要支付相应的律师费,费用通常有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不同方式。在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在律所明确告知后,可与律所约定实行风险代理,即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本案中蔡女士在与律所签订的《民商案件代理合同》中约定除基础律师费5万元之外,还需按获得支持(或减少损失)的利益额的8%另行支付律师费;双方又在后续签订的《民商案件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除基础律师费3万元之外,蔡女士还需要按照检察院民事监督结果支付后期律师费,这就是典型的风险代理。
法律法规对于风险代理有严格限制,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本案中,虽然律所主张蔡女士与前夫对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没有异议,其受托处理事项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但离婚诉讼案件本身杂糅了配偶之间人身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分配、子女抚养等诸多法律问题,与普通的民事财产纠纷案件有本质区别,这也是法律法规禁止在离婚案件中适用风险代理的主要原因。因蔡女士实际未支付风险代理费用,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考量律所违法行为的结果和影响范围作出警告处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二、聘请律师时需要关注的事项
1.资质。律所执业必须具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而律师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两者均可以在司法部及属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网站上查询。
2.合同。当事人聘请律师并不是和律师本人签订代理合同,而是要和其所在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律所指派律师办理案件。
3.收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律师费支付给律所而非律师个人,律所收取律师费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文禁止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法官提醒,聘请代理人切记资质、合同、收费三要素,通过正规渠道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