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要想委托亲属做代理人的只能委托近亲属才可以。而所谓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当然这些人还需具备一定的诉讼行为能力。本案中,李女士所委托的是自己在山西某司法局工作的远房叔叔。虽然其懂法律,但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不能作为李女士的离婚代理人出庭。
虽然从表面上看在这个起诉离婚案件中被告委托谁做代理人对双方离婚的具体问题没什么影响。但如果本律师不提出异议会导致案件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将来一旦问题暴露出来,很有可能要重新审理,对我的当事人造成麻烦。法官当然明白这个道理,于是宣布休庭并要求被告李女士重新委托合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虽然李女士的这位叔叔大老远从山西赶来,也只能放弃参加诉讼的打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