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半年前曾经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由于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标准,故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现半年已过,我的当事人(女方,原告)打算再次起诉离婚。然而,由于双方的居住情况比较复杂,所以首先要解决向哪家法院起诉的问题。
先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女方户籍在北京市朝阳区,由于工作原因一直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男方户籍在山东省烟台市,第一次起诉时经常居住地在女方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但是现在的居住地在福建省厦门市。
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述情况,我们需要首先确定几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地点:
1、原告(女方)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2、原告(女方)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
3、被告(男方)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4、被告(男方)经常居住地。这个地点在第一次诉讼时是北京市朝阳区,目前没有经常居住地;
5、原告起诉时被告(男方)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
二、确定了上述几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地点后,我们还需要看看与之相关的法律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结合后可以挑选出两家可以受理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被告(男方)住所地法院——山东省烟台市某法院与原告起诉时被告(男方)居住地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某法院。
最终,原告(女方)决定向山东省烟台市某某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