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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内容 >> 婚外情取证

婚姻纠纷案件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1)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 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 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 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 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 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 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 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 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 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 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 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15)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 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 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18) 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 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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