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该条是关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财产、债务等事务已经协商一致时到民政局可直接领取离婚证。该种情形并不需要法院的介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该判决一旦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已解除,不再需要办理离婚证。
此外,如果判决书的内容存在一方当事人来说不太友好的内容,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作为离婚凭证,一般在判决生效后,可以联系法官领取一份离婚证明,这样,就不用将判决书公之于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