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离家出走后回到户籍地居住,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小群与小益经网络聊天认识,小益的户籍地在A区,小群的户籍地在B区。
双方于2009年1月1日在A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B区生活,婚后育有一子小黑、一女小白,均未成年。
小群与小益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无故吵架,2018年6月1日两人吵架后小益离家出走,一直未归。
小群认为现在夫妻已分居3年左右,已无和好可能。
故向B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解除小群、小益婚姻关系;
2、婚生子小黑归小群抚养,婚生女小白归小益抚养。
小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离婚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自己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A区,本案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这起案件到底应该由哪里法院管辖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小群在立案时提交了B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小群、小益登记结婚后一直在B区某村居住生活,小益于2018年6月离家外出,至今联系不上。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立案。
本院向小益的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小益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其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其户籍所在地即A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该介绍信中明确写明小益一直在该村居住。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小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应为A区某村。
本案并不符合该解释第十二条的情形,不应由原告小群住所地法院(即本院)管辖,而应由被告小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A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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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许赛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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