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公众号“君富婚姻普法”,作者:君富。
答案是:离婚诉讼中,原告或者被告能申请回避。
离婚诉讼是一般的民事诉讼,其关于申请回避的制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申请回避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
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察人员、执行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助理审判员都属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2.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可以通过限制证人旁听庭审等措施,防止其受到干扰或串供。
二、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决定回避。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开始审理时,回避的事由在此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三、回避的法定事由
1.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3.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4.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例外: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限制。
四、回避的决定权
1.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人员的回避:法院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4.检察人员的回避: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五、回避的法律效力及救济机制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査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说明: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无权申请复议。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