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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司法认定规则

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假离婚”的裁判规则,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假离婚”,虚假的离婚合意认定尺度并不统一。

近年来,因获取拆迁利益、规避房屋限购政策、降低税费、逃避债务等原因导致的“假离婚”引起的离婚纠纷不断增加。

“假离婚 ”的前提是要有假离婚合意,一旦“假离婚”合意认定成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串通的虚假意思表示,可以在离婚时要求重新分割。

一、虚假离婚合意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假离婚”案件中由主张双方具有假离婚合意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虚假离婚合意的考量因素

(一)虚假离婚合意的意思表示

“假离婚”的意思表示不限于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还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虚假离婚协议,尽管这类协议不会提交给婚姻登记处,但是这类协议的意思表示可以明确表示双方是假离婚,具有假离婚的合意,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反应当事人虚假离婚意思表示的客观事实情况,可以作为司法裁判认定假离婚的证据。

(二)“离婚”目的的考量
双方虚假的离婚合意,一般情况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比如规避房屋限购、减少贷款的数额、获取拆迁利益等等,双方通过假离婚可以实现这些目的。如果经过法庭调查,确实存在着规避房屋限购、减少贷款、拆迁等事实,可以作为裁判假离婚的依据。比如,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申请贷款购房,房屋登记完成后又迅速复婚的,可以认定为“假离婚”。

(三)“假离婚”后是否共同生活

假离婚的夫妻只是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并没有根本改变夫妻的共同生活状态,举证一方举证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从未间断,共同抚养孩子,共同购房还贷,对亲戚朋友邻居等依然依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没有脱离原家庭,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离婚的合意。

三、“假离婚”中的虚假离婚合意的司法认定风险

没有假离婚合意的直接证据,法院认定成真离婚的风险非常高。因为,假离婚是为了规避国家政策,违背了国家调控社会利益的意志,政策制定是为了使社会资源配置更符合当时当下的环境变量,实现效率最大化,使得政府宏观调控更加具有对经济社会的管理和掌控。一旦“假离婚”在司法实践中被越来越多的认定,无疑是与政府的政策背道而驰。所以,政府的政策也是司法裁判的重要考量标准。

“假离婚”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法官也是持有负面的态度,为的就是让当事人认真对待自己的婚姻大事,婚姻不是儿戏,岂能虚假?!

一旦“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尤其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可撤销、也不是无效,当事人要为自己虚假的婚姻登记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虚假离婚有风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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