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著名的“十年无性婚姻案”曾轰动一时。该案的女方自从结婚后,丈夫就以各种借口拒绝过夫妻生活。女方结婚十年仍然是处女。另外,丈夫还从未带她见过自己的父母和朋友,甚至共同在外行走时,故意和她拉开距离,装作不认识。丈夫完全漠视她作为妻子的权利和尊严。
后来,女方实在不堪忍受,起诉丈夫未尽性义务,要求与丈夫离婚,并以侵犯其同居权、生育权、性权利为由,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定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对女方主张遭遇“冷暴力”的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什么是家庭“冷暴力”?
家庭“冷暴力”表现冷淡疏远、性冷淡、经济制裁或者精神控制,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方式,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不同,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暴力。
一般“冷暴力”主要是指性暴力中的性冷淡。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但是要求夫妻之间应负有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等义务,这其实也暗含着双方应当履行同居义务。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一方总以各种借口或是理由,推辞或逃避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拒绝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对于被拒一方的性权利而言,拒绝方已经在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冷暴力”是否能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目前,家庭“冷暴力”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上还存在空白。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加上没有伤痕,不见鲜血,不能作伤情鉴定,即使闹到法庭上,法官也难以认定谁是过错方。
家庭暴力通常仍指肢体上的暴力,将冷暴力划入其中的情形并不多见。但是,当男方以“冷暴力”的形式任意损害女方权益,女方提出离婚时,法院会将这一点作为依法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
家庭“冷暴力”的施暴者往往是外表看似“温文尔雅”的高学历、高收入群体。夫妻关系本应当是两个人的相互扶持,而冷暴力则会把港湾变为冰窟。相对于肉体上的伤痛,心灵上的创伤对人的打击更具有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