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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性婚姻为由要求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有人说婚姻是穿在自己脚上的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尤其是对夫妻之间的性生活而言,是非常隐私的,除了夫妻双方之外其他人不可能知晓是否合脚的“鞋子”。现在生活日益丰富多彩的同时,很多人开始提倡无性婚姻,认为只有无性的婚姻才是最纯洁最真挚的。但也有人认为只有性生活和谐了,夫妻生活才能和谐。并非所有的夫妻都能在此事上一拍即合,于是很多夫妻因无性婚姻而导致家庭生活不和谐,甚至到了要离婚的地步。那么以无性婚姻要求离婚,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指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双方离婚。

虽然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因为生理缺陷而导致的“无性婚姻”,但是除了这一规定之外,没有其他的相关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参照该规定来分析,解决。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判决离婚的前提是:

一、有证据证明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因为心理缺陷导致的性功能障碍。

生理缺陷问题涉及的是当事人的隐私,所以这一证据的取得只能是医疗机构的证明,但是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去医院做检查,那么在该问题上就从无考证原告观点的真实性,所以存在较大的难度。心理缺陷的取证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没有人想让别人知道自己心里上有疾病,存在缺陷。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遇到过很多案例就是因为原告方无法举证而导致被法院判决驳回。

二、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见中明确规定:有生理缺陷,并难以治愈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在这里原告还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经过长时间治疗仍未好转或治愈。在这一点上取证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即使原告有证据能证明另一方有生理缺陷,但无法证明其是否难以治愈,也会导致败诉结果的出现。

综上所述,虽然现在关于无性婚姻的相关规定不全面,但人民法院还是可以根据现有的指导意见来处理案件。因为证据相对来说都不容易取得,所以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还是比较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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