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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能作为诉讼离婚的依据吗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

  网友咨询:

  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能作为诉讼离婚的依据吗?

  张凌霞律师解答:

  不能。

  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方式,要求男女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当选择诉讼方式离婚时,离婚协议因不具备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进入诉讼程序,该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据。

  张凌霞律师补充:

  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签离婚协议书反悔,如果是在领取离婚证前,离婚协议未生效,可以反悔起诉。

  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张凌霞律师

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南开大学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金融学专业融资租赁方向研修班成员。天津市某基层法院多年工作经历,现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本人代理的不良债权追偿案件及最高法院执行监督案件荣获2021年、2023年《商法》杂志评选的“杰出交易”奖。

张凌霞律师于2015年正式执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律师职业口碑,擅长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保全、庭审、执行工作,广泛涉猎金融、融资租赁、融资借款、房产纠纷、建设工程、公司股权、合同纠纷、抵押担保、侵权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工伤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法律业务。张凌霞律师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履行对客户的忠实义务、保密义务。能够短时间内迅速了解全部的案件事实以及争议焦点,具备高超的庭审应变能力。能够不局限于案件本身,通观全局,帮助客户厘清真实需求,并全盘筹划争议解决方式,力求高质高效地为客户实现法律结果及诉讼目的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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