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选择到正确的法院起诉,否则会白白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离婚案件由哪家法院管辖,规定如下:
一、一般原则,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对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 夫妻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军人离婚案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军人之间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3)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特殊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均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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