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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17类民事纠纷案件举证指引2024年律协版

法谚有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举证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结果最重要的因素。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对该积极事实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法律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有鉴于此,举证不仅要做到“举证过”,更要力求做到举证目的之实现。下述内容为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对诉讼实务过程中的常见的民事案件证据搜集、举证、质证以及呈现方式的总结汇览。值此,小艾将内容拟作《常见十七类民事纠纷案件举证指引(2024年律协版)》整理如下,以飨馆内师友参存收藏之。另,随文也特别推荐最新付梓上新的“合同司法观点总梳理系列”(九册装),非常适合实务人士收藏和参阅,值此一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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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的基础证据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如结婚证,结婚证遗失或灭失,则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证明子女情况的证据,如出生证、户口薄、收养证、医院的出生记录。


二、证明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承诺书”等,婚外情被发现后,一方或关系人写下的表示悔改或请求原谅的书面证据。


2.警方制作的涉及非法同居情况的笔录。


3.单位查实当事人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如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没有进行公证的要求保存原始照片或录像。


5.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直接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同时拍照和录像的原始文档不能删除。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法律文件。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法院要求认定构成重婚罪的证据:


  • (1)利用双重户籍办理两次或以上婚姻登记的资料,可向法院申请向民政局调取或立案后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相关民政局查询、复印;
  • (2)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1、3、4、5、7、8、9所述内容,从“二人同居”且“对外宣称夫妻”这两点来把控,例如举办婚礼、以夫妻身份参加公开活动等。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业管理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注意证人证人需要出庭作证。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道歉书”“承诺书”等,实施暴力后,一方写下的表示悔改或请求原谅的书面证据。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医院的伤残、伤情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


6.被暴力所受伤害的照片、录像。(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5.其他自行收集的照片、录像资料。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或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所在单位、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音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裁判文书。


8.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离婚的条件之一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即:


  • 1.因感情不和;
  • 2.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1.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1.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3.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三、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一)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企业经营权、森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车辆、知识产权、债权、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


(二)共同财产的证明:


  • 1.证明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应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 4.证明有机动车的,应提交车辆行驶证或车管所证明;
  • 5.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 6.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出资转账记录等;
  • 7.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如银行转账记录。


(三)证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如非正常银行转账、非合理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无故放弃债权、非合理消费等。


四、争取抚养子女的离婚证据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一)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二)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 3.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四)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以下情形可以作为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理由:


  •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五、证明感情是否破裂,应从以下几方面全面分析判断


依据1:看婚姻基础


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来说,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


依据2:看婚后感情


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当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依据3: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焦点和核心。


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感情破裂事实甚至捏造事实。


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依据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


在上述四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应提交诉讼主体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护照、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以及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的证明等。


2.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 (4)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应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登记证明材料。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著作权、专利权中涉及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企业经营权、土地林木承包经营权等证据。



一、原告举证指引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证明诉讼主体资格,如自然人提供个人身份证,交警出具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亦可;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普遍法院认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下载打印的被告企业主体资料。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3.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结论证明为必然发生的费用。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5.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或法医鉴定结论。


6.后续治疗费证据: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7.康复费证据: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8.适当的整容费证据: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及工资流水。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护理标准予以赔偿。


3.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治疗医院的医嘱或法医鉴定出具营养的意见。


(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死亡赔偿金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虽为农村户籍,但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需提供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的相关证据,如工作参保证明、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4.死因鉴定书,死亡证明,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证明未满60周岁的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需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结论,和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低保证明或贫困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证明。


4.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受害人与被扶养人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车辆损坏的物价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二、被告质证指引


被告应根据证据规则从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三性方面质证。


1.对交警责任认定书查看原件,查看是否关联事故交警部门所作,有否报案。


2.主体资格证据核实身份证,单位主体登记证书的真实性。


3.要查看保单的原件或合法来源证明,有否交警盖公章证明来源,或保险公司证明复印件的来源。


4.各种医院资料要查看原件,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要查看每日费用清单的项目和原告的治疗有否关联,有否挂床即没有住院情况,必要时申请法院做原告治疗关联度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前的鉴定资料要通过法院质证、认定。


5.对司法鉴定分析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如司法鉴定违反三性可请法院重新鉴定。


6.被抚养人户口资料和户籍警提交的证明才能正确认定被抚养人,分担抚养人的情况。


7.误工收入证明需有银行流水证明,工资签领表、纳税凭据、营业执照查证。


8.城镇标准赔偿证明,需查验各种证明的原件,关联性、合法来源。


9.对车辆损坏定损和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如怀疑可申请法院重新司法鉴定。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护照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


2.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如单位处分等


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借据、欠条、债权债务确认书、还款承诺书等)以证明借款的当事方、金额、利息、期限等事实;


2.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经常发生于亲人、朋友之间,双方往往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关系而不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借款凭证。如没有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尽量提供双方的短信、微信往来记录或通话录音等,以证明借款人确认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是属于借款关系的事实;


3.银行转账流水(加盖银行公章)以证明出借人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人收到借款款项的事实;


4.收据以证明借款人收到借款款项的事实;


5.如是现金支付,应对现金支付的时间、地点、人物等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可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出借人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人收到借款款项的事实;


6.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担保手续,以证明出借人对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或保证人对债权承担的保证责任;

8.其他证据。


三、对债务主张权利的证据


1.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催收证据、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据。


2.在担保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证据,担保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


四、因一定的身份关系而对债务承担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证据


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工作证、债务人分立的证明、债务人合并的证明、其他组织成立的证明等。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有合法产权来源的证据;房屋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依据: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房屋租赁合同或事实租赁关系的存在;譬如,双方存在书面租赁约定、口头约定或者存在其他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资料。


主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通常主要是指房屋的用途变更、租期变更、租金变更等,应当提供证据,以证明双方已进行变更租赁约定的要件事实。


3.属于房屋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关系合法的证据(如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证明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承租人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等;


3.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4.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5.承租人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6.出租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提供证明承租人存在未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房屋等情形的事实资料;


7.当事人要求对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资产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出申请。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


(一)直租合同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 1.买卖合同;
  • 2.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 3.租赁物购买款支付凭证;
  • 4.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交付证明;
  • 5.租赁物合格验收证明;
  • 6.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
  • 7.租金支付表及租金变更调整表;
  • 8.抵押合同;
  • 9.抵押物登记证明;
  • 10.保证金协议;
  • 11.保证金缴存证明;
  • 12.保证合同;
  • 13.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登记证明;
  • 14.租金支付凭证;
  • 15.其他应付款支付凭证;
  • 16.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检验证明;
  • 17.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
  • 18.双方往来的与纠纷有关的电子邮件、传真、函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
  • 19.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证据以及案件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售后回租合同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 1.售后回租合同;
  • 2.买卖合同(如有);
  • 3.承租人提供拟开展售后回租动产买卖合同、发票、款项支付证明等所有权凭证;
  • 4.拟开展售后回租之租赁物价值评估报告;
  • 5.拟开展售后回租之租赁物折旧情况材料;
  • 6.对承租人及拟开展售后回租之租赁物尽职调查报告;
  • 7.出租人购买租赁物购买款支付证明;
  • 8.所有权转移证明和租赁物合格验收证明;
  • 9.租赁物交付租赁使用证明,或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检验证明;
  • 10.租金支付表及租金调整表;
  • 11.租赁物清单;
  • 12.承租人出具的租赁资产接收证明;
  • 13.出租通知;
  • 14.承租人出具的租赁资产所有权权属无争议、质量担保证明;
  • 15.保证金协议;
  • 16.保证金缴存证明;
  • 17.抵押协议;
  • 18.抵押登记证明;
  • 19.租赁合同及租赁物登记证明;
  • 20.租金支付凭证;
  • 21.其他款项支付凭证;
  • 22.保证合同;
  • 23.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
  • 24.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证据材料;
  • 25.双方往来的与本案有关的电子邮件、传真、函件或其他电子数据。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 (1)买卖合同、《购销合同》、《供货协议》、订(定)货单;
  •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
  • (3)邀约、承诺、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 (4)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 (5)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 (3)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同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6.证明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如管辖协议,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证明。


7.证明一方权利主张超过或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如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二手房交易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 1.订金/定金合同;
  • 2.买卖双方签署的双方合同或买卖双方与中介签署的三方合同;
  • 3.网签合同;
  • 4.卖方与中介方签署的独家代理协议;
  • 5.买方与中介方签署的独家购买协议。



三、卖方履行合同证据


  • 1.提前还清贷款、涂销抵押凭证;
  • 2.办理网签合同的凭证;
  • 3.协助办理房屋评估的凭证;
  • 4.协助买方办理按揭应提供的按揭资料,包括签署房产证复印件、按揭合同、提供卖方身份证、户口本、房产查册表、同意买方贷款声明、签署首付款收据等;
  • 5.协调承租人放弃购买优先权并及时搬迁的凭证;
  • 6.与买方办理房屋递件过户手续凭证;
  • 7.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凭证;
  • 8.催告中介、买方履行合同的凭证,包括书面文件、微信、短信、通话纪录等;
  • 9.其他履行合同证据。



四、买方履行合同证据


  • 1.支付定金凭证;
  • 2.向卖方代垫赎契款凭证;
  • 3.协助办理网签;
  • 4.办理按揭手续凭证,包括向按揭公司缴纳按揭费用、向按揭公司提交买方身份证、户口本、房产查册表、结婚证/未婚证明、银行流水纪录,签署按揭贷款合同;
  • 5.银行同意贷款批准书;
  • 6.支付首付款凭证;
  • 7.与卖方办理房屋递件过户手续凭证;
  • 8.支付购房尾款(含一次性付款或银行贷款)凭证;
  • 9.与卖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凭证;
  • 10.支付中介费的凭证;
  • 11.催告中介、卖方履行合同的凭证,包括书面文件、微信、短信、通话纪录等;
  • 12.其他履行合同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三、根据诉讼请求不同还需提交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证据


1.承揽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相关证据,如合同书、口头协议的内容及证人证言,订单,采购单;公证书;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


2.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签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材料;带料加工的提供料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有关留置抵押协议等。


三、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如定作方提供材料、物品的证据、耗料单、质量证书;


2.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


3.给付的价款、各种票据、鉴定证明;交(付)定做物的凭证如送货单、银行的转账单、收据、以及对账单、结算书、还款计划书等。


四、违约的证据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明


质量异议、逾期交货导致支付第三方违约金等,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二.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证据


1.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等。


2.证明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关联证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招投标的项目还有: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等。


三.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常规履行情况


  •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进展情况的证据;
  •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 (3)工程质量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 (4)工程量签证的证据,工期延期的证据等。(5)工程结算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 1.拆除房屋许可证;
  • 2.房屋拆迁公告;
  •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三、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


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


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四、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股票买卖合同或侵权关系成立的证据


1.合同(如开户协议、股票买卖委托书等);


2.股东卡;


3.电脑打印的交易清单(包括股票交易清单、资金变化清单);


4.保证金存入单及提取单;


5.银行存折或现金存入单(用于股票保证金的);


6.发生侵权事实的证据(如平仓、划款、盗卖等);


7.其他证据(如融资协议、投资理财协议、合作协议等)。


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法律依据或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依据;


2.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要求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结果,返还股票的种类及分红派息、增配股情况等。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一)劳动合同。


(二)如没有劳动合同,可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4.考勤记录;
  •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2、3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三、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除了上述一、二条证据外,当事人因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不同,应当提交相关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一)因涉及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 1.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 2.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 3.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的决定、通知;
  • 4.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 5.劳动者违章违纪的证明;
  • 6.劳动者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 7.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 8.劳动者必须遵守的服务期限规定;
  • 9.其他证据。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 1.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 2.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 3.出工人员名单;
  • 4.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 5.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 6.其他证据。


(三)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 1.双1.认定工伤决定书;
  • 2.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 3.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金的证据;
  • 4.劳动者的工资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 5.治疗情况及医疗费单据;
  • 6.其他证据。


四、相关程序应提交的证据


(一)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其他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五、举证责任分配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 (1)由劳动者证明“用工之日”,即入职时间;
  • (2)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 (3)用人单位主张的“用工之日”与劳动者主张的不一致的,应当举出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入职时间。


(二)主张二倍工资由用人单位举证


证明签订、补签、续签了合同、举证证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实。


(三)未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1)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
  • (2)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足额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四)主张克扣、拖欠工资


  • (1)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
  • (2)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原因及依据;
  • (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延期支付的原因、与劳动者、工会的协商事实。


(五)加班工资


原则: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


  • 中(1)例外: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表;
  • (2)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六)高温津贴


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工作场所温度及高温津贴发放与否。


(七)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婚假、丧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发放。


  • (1)原则: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存在这类待遇、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
  • (2)例外: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发放的员工手册或签订的合同内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由用人单位举证为何不发。


(八)离职原因(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


  • (1)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
  •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九)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


  • (1)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
  •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及内容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


(十)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哪方提出,就由哪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成就举证。


(十一)主张返还押金


由劳动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收取了押金。


(十二)主张工伤待遇


  • (1)劳动者就举证证明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交通费、食宿费、康复器具费用;
  • (2)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十三)主张“三期”待遇


  • (1)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事实;
  • (2)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十四)主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工作年限。


(十五)主张年休假


  • (1)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工作年限;
  • (2)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已休部分或全部年休假。


(十六)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违约金


  • (1)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有竞业限制协议及经济补偿计算方式;
  • (2)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协议的事实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优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大于间接证据,因此,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注意证据的分类,通常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的方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1.委托人提供;

2.委托人档案卷宗中自行收集;

3.由委托人或律师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出具证明;

4.相关政府官网上下载打印并予以公证;

5.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以及其他电子数据的公证;

6.委托人出具证明至相关金融机构打印;

7.委托人提供的第三方(证人)出具证人证言;

8.申请证人(含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9.申请司法鉴定;

10.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11.申请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检查;

12.协调委托人依照合法方式录音、录像、拍照;

13.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制作调查笔录;

1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申请证据保全;

15.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人员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1.对证据的质证,主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如对证据来源、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和状态、法定要式、证据相互关系等方面提出质证意见。


2.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质证:


  • (1)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以及逾期举证的原因:
  • (2)证据的来源和取得方式、方法是否合法和科学合理;
  • (3)在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依法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 (4)证据是否为原件或原始状态及形成条件发生形态变化的原因;
  • (5)证据的内容是否有涂改、修饰或形态是否有拼接或技术性改造;
  • (6)证据的相互关系是否具有连贯性、是否具备内在的统一性,能够彼此相互印证;
  • (7)对证据根据不同的类型,提出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充分性的盖然率。
  • (8)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质证,要从鉴定人的资格、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所依据的材料、鉴定的设备和鉴定程序、手段、方法的科学性及结论是否明确无误等进行质证,如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做好案件服判息 诉工作,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的部

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


  •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2)用人单位 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文章来源:公众号法學悅讀匯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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