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甲某起诉与乙某离婚,乙某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登记地址虽在荆州市荆州区,但双方2014年婚后至今一直在成都市郫都区生活,并提供了相关居住证明,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荆州区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乙某的经常居住地为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该案应由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被告乙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诉讼离婚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法律中,有“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即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两个概念,在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该案中,乙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审查。乙某的住所地在荆州市荆州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成都市郫都区,属于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当移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夫妻双方想要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如果选择诉讼离婚,一定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否则,即便法院受理了案件,当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也可能面临案件移送的风险。
法官提醒:
1、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余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