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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热烈的讨论有2点:
1, 偷拍偷录获取的婚外情证据在离婚案件中到底能不能做证据使用?
2, 2014年火爆的电视剧《《离婚律师》第三集中美女律师罗鹂色诱取证并录下池海东“承认”出轨的录音,“色诱取证”合不合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共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个106条很有意思,谢友林律师提醒各位读者注意:
1, 强调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也就是如果不是“严重”,法院一般都会持“宽容”态度,这对离婚案件来讲应当将是“利好”,婚外情本身就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伤害,调查某人的婚外情行为并没有侵犯他的合法权益,,那么至少根据该解释:
以偷拍偷录方式取得的婚外情证据不是那么轻易被否定
2, 严重违背公共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14年火爆的《离婚律师》第三集中,姚晨扮演的美女律师罗鹂去对方当事人池海东家里,给池海东做了一顿大餐,两人席间相谈甚欢。随后,罗鹂色诱池海东并录下池海东“承认”出轨的录音。
第二天庭审时,她将这份录音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证明池有婚外情。从而法庭形势反转。
那么现实中,这种“偷偷”得来的证据,是否会被法庭所采纳呢?
记得2014年看完该集的很多律师火大,甚至激进者对此抨击:此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但观众也不卖帐,说我们就是看电视剧,剧情好看我们喜欢就可以,你们律师是多操冤枉心,以至于双方在网上吵的不可开交。
但在2015年色诱取证是不是属于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有待进一步考证。只是谢友林律师在想:
难道做律师既要上得了法庭又要当得了卧底?
这个可是高难度的活,一般人还真做不了。
婚姻也是一门学问,最好多学活学活用。
谢友林律师-----2015年3月起讲座推荐:离婚学问、如何找对男人、遭遇婚外情, 欢迎咨询(内容包括情感和法律)专注于婚姻家事10余年,公众号:jphyls(如咨询加此号)微信号:xyllvshi;微博:律师谢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