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条件
一方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原被告不准离婚案。
基本案情
2002年7月,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 2003年9月15日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10月20日生育一男孩, 2011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孩。婚初,双方感情很好,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争吵,双方感情发生隔阂,故原告赵某诉至疏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认为原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但是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存在上述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且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虐待家庭成员、赌博及分居两年以上等情形,双方感情出现隔阂是因彼此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待一段时间冷静期后,双方如能认真反思自己的不足,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互相谅解,冷静妥善地处理存在的问题,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有效的改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
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面对家庭矛盾,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理解,从利于家庭和睦、利于夫妻感情增进的角度考虑问题。争锋相对、斤斤计较、互相指责既不利于化解矛盾,也不利于双方建立起夫妻感情,更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各方均应倍加珍惜彼此夫妻感情。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
家事审判的初衷是努力让家庭纠纷
在良好的氛围中得到解决
让存在和好可能性的当事人破镜重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通讯员 李红梅)
编辑:李小进
审核:李军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