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在结婚前自己花了590万全款买了3套房。可是在结婚前,女方要求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离婚时,女子将男子告上法院,要求分6成房产。(文中皆为化名)
案例回顾
李先生和张女士是经过朋友介绍认识的,相处一段时间后,相互都感觉情投意合,很快他俩就坠入了爱河。在认识张女士之前,李先生就已经买了三套房子,并且是花了590万全款买的。其中的一套用来自已住,其余两套都出租去了。李先生和张女士恋爱一段时间后,就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了,张女士在得知李先生在已经有了三套房,就向张先生提出,在婚前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要不然就不同意结婚。李先生思量再三,同意了张女士的想法,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张女士的名字。很快他们就办理了婚礼,一年后就有了爱情的结晶,他俩的儿子出生了。
可是没过几年,他俩因为性格不同、沟通方式存在问题,家里的矛盾越来越多,俩人时常因为一些小事而争吵,感情基本破裂。张女士觉得李先生一直不出去工作,在家全职带孩子是一件很不可理喻的事情,她认为男人就应该出去挣钱,对家庭要有担当。张女士还认为李先生不和她沟通,不关心她,俩人之间的积怨越来越深。对这些事她实在受不了了,就提出了离婚。但李先生可不这么认为,他说自己有房租收入,是张女士工作不稳定,经常换工作。家里的大小事情,都是张女士自作主张,从来不跟他商量。关于儿子的事,他说一直都是他在照顾,家里的钱也大多是他出的,目前孩子已经九岁了。
虽然在离婚这件事上,他俩基本都同意,但在房子怎么分和在儿子的扶养上意见就不一样了,达不成一致意见。张女士觉得那三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而且因为她是女方和孩子的主要照顾者,应该多分一些,她要求分60%的房产,并且还要女儿的抚养权。
但李先生不同意,他认为那三套房子本来就是他婚前买的,是因为当时很想和张女士结婚的原因,才半张女士的名字加上去的,因此张女士不不该分割房产。他还认为儿子一直是他在照顾,应该由他来带,这样对儿子的成长更好。
俩人协商不成,张女士诉讼到法院。
案例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本案中主要存在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权两方面的争议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具体到本案当中,李先生是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但同时也是在婚前加上了张女士的名字,房子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算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扶养,仍是父母双方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扶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孩子不管是跟着谁,双方都还是其责任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照顾孩子。对于子女已满8周岁的,民法典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具体到本案中,张女士和李先生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在这方面双方存在争议,法院就会根据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具体情况,按照最利于孩子的原则判决。同时,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孩子已满8周岁,应该尊重其真实意愿。经过询问,孩子自己更偏向于跟着李先生,所以孩子的抚养权应归李先生所有,基本上就没有什么争议了。
法院怎么判呢?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判决李先生分得75%房产,张女士分得25%房产,孩子归李先生扶养。
对于法院的判决,我个人觉得还是挺合理的。虽然在结婚前房产证上加了张女士的名字,算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毕竟房子是李先生婚前买的,他付出的多,分得更多也是应该的。至于子女的抚养权,基本上都是李先生在照顾,孩子自己也更愿意跟着李先生,法院将孩子判给李先生抚养,这样对孩子应该要好一些。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