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现象。然而,很多人可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太了解,认为只要想离婚,哪里都可以离。实际上,离婚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它涉及到很多法律程序和规定。
网友咨询:
离婚哪里都可以离吗?
律师解答:
离婚不是哪里都可以离的,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区分。
1、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能在异地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需在离婚协议中体现协商一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2、若诉讼离婚,则是到被起诉一方的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如果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不一样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特殊情况例如以下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具体而言: 夫妻争议,国内离婚:
1、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且居住在户口所在地。提出起诉的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及财产证明去当地基层法院立案即可;
2、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起诉讼,需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基层法院立案;
3、居住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诉讼,在本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4、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均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一方提起诉讼,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5、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居住在一方户口所在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6、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各自居住在户口所在地,乙方提起诉讼,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出;
7、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一方离开户口地超过1年,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起诉讼、对方提起诉讼,在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提出;
8、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均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起、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在提起方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提起方也没有经常居住地,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离婚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起诉书两份;
2、结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5、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6、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7、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8、双方经济收入、银行存款、股权、股票、单位集资证明等证明材料;
9、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11、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家庭暴力和对方有过错的也要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医院病例、居委会或110出警记录、邻居证言、录音录像、短信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作者:法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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