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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港澳地区公布了多项人才入境计划,不少内地居民及其配偶根据计划取得港澳身份。而当他们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后,也随之会丧失内地户籍,有朋友会问,如果此时发生离婚,那么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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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分享在内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取得港澳身份,如何在内地完成离婚。本文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能否在内地民政局协议离婚
二、诉讼离婚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三、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的情形
四、双方均在内地无住所向哪个法院起诉
五、其他注意事项
能否在内地民政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在内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再取得港澳居民身份,能否在内地民政局协议离婚需要分两种情况。
如果一方是港澳居民,一方是内地居民,则可以在内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双方均为港澳居民,再到内地民政局登记离婚手续无法律依据。因此,在内地结婚后双方均定居到香港的当事人,不能申请在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如果无法协议离婚,则可以选择在内地诉讼离婚。在内地诉讼离婚,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其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而我国内地法院的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
举例说明之,假如取得港澳居民身份证的双方,被告一方在内地仍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可根据自有房产、租赁房屋、居委会证明、港澳居民居住证等确认),那么可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的情形
前述规定同时规定了以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的例外情况,其中对于离婚案件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
(1)被告不在内地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离开住所超过一年,而原告未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不过,如果原告也存在前述四种情况的,则同样还是回到“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
双方均在内地无住所向哪个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出港澳定居后,长期未回内地,那么会出现在内地无居住地的情形,则无法适用前述在被告或原告所在地起诉的规定。这种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发生离婚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港澳同胞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内地法院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其他注意事项
结语
透过诉讼离婚,不仅能处理在内地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还能一并处理位于港澳地区的财产和子女抚养,但需要在取得内地生效判决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的判决书。(澳门同理,不重复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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