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与彩礼有关的争议纠纷案件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彩礼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予以规范,为我们办理案件、解决实务问题提供了更加确切和有针对性的指引。因工作原因,笔者接触了很多“闪婚闪离”的离婚纠纷案件,该类案件中涉及的彩礼问题,既是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也是案件处理的难点和重点。笔者经过长时间的总结归纳,形成本篇文章,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1.通常来说,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时,立案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当然,在实务中,也有的案件立“赠与纠纷”或者“离婚纠纷”的情形,这取决于案件的侧重点在哪。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婚约,指的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亦称为订婚或定亲。按照我国民间婚姻习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发生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情况,因而发生财产纠纷。
2.婚约财产纠纷与解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有区别的。前者的性质一般是赠与行为,且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而后者一般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产生的纠纷。关于彩礼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给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对于赠与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或消失时,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条件的审查主要以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在特定情形下,即使缔结婚姻关系,仍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3.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从广义上进行理解。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本人,还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亲属,这些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案件当事人。
1.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不绝对),仅在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是否共同生活、彩礼系婚前给付,是否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返还彩礼相关问题的审查要点。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和婚前给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应以离婚为条件。
2.夫妻双方离婚,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才谈得上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双方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且不存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是办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审查要点。另外,离婚还需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
1.案件带有一定地域性,彩礼问题掺杂了很强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情感因素和个人隐私,具有私密性和复杂性。
2.客户呈现年轻化特点,越来越多的95后、00后开始成为该类争议的主要服务群体。
3.案件涉及的财产类型越来越丰富,财产状况越来越复杂,这对婚姻家事案件律师的要求越来越高。
4.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较高,调解方式结案对于修复该类社会关系、彻底解决纠纷至关重要。
案由: 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案号:(202x)xxxxxx民初xxxx号
出庭时间: 202x年0x月x日10时00分
出庭地点:xx省xx市xx市xx县人民法院
法官: xx
书记员:xx
联系电话:07xx-xxxxxxx
一、庭前准备
1、核对当事人
原告:xx本人是否到庭。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带身份证原件),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授权是一般授权(带执业证原件、律师袍、所函原件、委托书原件等)。
被告:xx本人是否到庭,委托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授权是一般授权(带执业证原件、律师袍、所函原件、委托书原件等)。
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带身份证原件),电话:xxxx。
2、告知权利及义务,是否申请回避: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
(一)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现金xxx000元及金项链x条、金手镯x个、金耳环x个、金戒指x个(合计xx000元);
三、被告返还原告欠款xx000元;
四、被告返还见面礼xx000元;
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xxxxx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x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在202x年2月登记结婚。原告按照习俗置办了婚宴,原告给被告现金xx9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金耳环两个、金戒指一个作为彩礼,见面礼x0000元现金。在交往过程中,被告多次向原告要钱,原告考虑到即将结为夫妻,累计给被告转账86000元。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被告与原告经常发生争吵,此后双方形同陌路,名为夫妻,实际上没有语言和情感交流,持续一个月左右。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经历,从未有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情感交流的共同生活经历,也就是说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从未开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从未共同生活的,收取的彩礼和交往期间的欠款应当退还。故原告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和欠款,请求判如所请。
(二)被告答辩(反诉)诉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决反诉被告向本诉原告赔偿x0000元的离婚损害赔偿费。
三、判决驳回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判决反诉被告承担本院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x年4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没多久,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202x年2月3日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反诉被告情绪不稳定,有大男子主义倾向、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夜不归宿、打骂原告致使原告住院。双方本来没有感情基础,现在婚后几个月以来情感不合,且分居生活,反诉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偶尔归家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反诉被告在外还拈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而且,婚后,对方经常对我进行家庭暴力,导致住院治疗,这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我的身心健康。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性格不合,更因反诉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双方在共同生活后分居生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生活,双方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本诉原告未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本诉原告无证据证明其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故对本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见面礼及四金的诉讼请求,不应该支持。反诉原告作为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反诉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本诉原告对本诉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生活,符合双方离婚法定情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原告举证(证明内容):与证据目录一致。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2.户口登记复印件,证明:
3.婚姻登记管理系统,证明:
4.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
5.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明:
(四)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略。
(五)被告举证。
1.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被告之间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符合主体资格,原、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结婚时间比较短,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比较薄弱,离婚的阻力、障碍和影响比较小。
2.报警记录、住院记录、住院照片。证明被告对原告使用了家庭暴力,打骂原告导致其住院治疗,双方感情破裂,被告行为对双方感情破裂有很大过错。
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和反诉被告的自我陈述。证明反诉被告在婚内出轨、婚内有涉及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对双方感情破裂有很大过错。
(六)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略
(七)法官发问
一、你们两个怎么认识的,简单说一下从认识到恋爱、结婚的过程,婚前、婚后的感情怎么样?
要点:查明双方是否自由恋爱、认识时间长短、感情基础如何,有没有强迫、包办婚姻,有没有婚姻无效的情形。
1.若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法官可能不会再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另做审查。
2.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则法院会根据双方主张进行发问,具体如下:
①原、被告双方是通过什么途径相识的,结婚登记的时间,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多久。
②原告目前居住在哪里?原告与被告是否分居,什么时间开始分居。
③何时发现男方与案外人同居的?发现前述事件后是否继续与被告在一起生活。
④何时家庭暴力打人的,伤情如何,有住院或者鉴定结果否,报警没有?
二、你们之间有什么矛盾?起诉离婚的原因是?被告对此怎么回应?
要点:查明离婚目的是否正当,是否具有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有没有原则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三、婚后现状怎么样的?双方婚后生活在哪里?目前是否有分居,何时分居的?
要点:查明是否有分居情况、家暴情况,一方是否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四、是否有和好可能,为什么?如你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有何修复婚姻关系的举措?
要点:查明是否有和好意愿,并验证此前所说的话是否属实。
五、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情况以及价值金额?
要点:查明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六、双方的学历、工作情况及收入情况?
要点:看谁的条件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包括能够给予孩子的教育成长保障以及安全陪伴保障、物质保障。
七、进一步解释说明各自提出的利益诉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和解的条件?
要点:确定诉求是否具体明确,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不合理的项目进行解释说明,争取调解结案。
三、法庭辩论:
1.关于争议财产法律性质,彩礼的数额,四金数额,见面礼等
2.关于离婚原因、双方共同生活和分居的时间
3.夫妻共同财产
4.关于转账记录的法律性质
5.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6.关于离婚赔偿计算依据
四、总结陈述:略。
五、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