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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一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程序和条件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规定由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31条修改而来。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区别于婚姻法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本条基于婚姻法回归民法典体系的逻辑基础,明确离婚是基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一致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条件,并规定了离婚协议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登记离婚的规定。

离婚也称为婚姻解除,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离婚的意义在于,夫妻双方在其生存期间通过法律行为消灭既存的婚姻关系。离婚的法律特征是:(1)离婚以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2)离婚须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3)离婚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离婚将产生婚姻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

登记离婚也叫两愿离婚、协议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经过登记程序而解除。我国登记离婚的特征是:

(1)登记离婚的基础是合意离婚,而不是片意离婚。(2)登记离婚的性质是直接协议离婚,即直接依据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即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3)登记离婚也适用于经过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4)登记离婚须进行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关系。

登记离婚的条件是登记离婚的实质性要件,这些条件是:(1)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离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离婚的合意,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离婚合意。(4)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已经作出适当处理。(5)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适当处理。符合这些条件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是婚姻关系当事人表明离婚意愿和具体内容的文书。离婚协议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 案例


湛某诉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及第三人曹某撤销婚姻登记纠纷案

案情:湛某与曹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3年1月,湛某被诊断为脑梗塞。2016年5月,湛某与曹某提交材料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申请离婚。其中,湛某的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上载明:“本人结婚证已遗失,产生的法律纠纷由本人承担。”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为湛某及曹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颁发了离婚证。2016年7月,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湛某在办理离婚等手续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6年8月,法院宣告湛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湛某军为湛某的监护人。湛某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一审法院认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违法,但离婚登记不能撤销。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五 解 析

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离婚应为双方自愿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湛某在离婚登记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确定湛某申请离婚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湛某与曹某提交的申请离婚登记材料存在多处明显缺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宜撤销离婚登记,因为离婚是终结身份的行为,撤销登记会导致一系列无法解决的其他后果,比如,若双方当事人已经与其他人另行结婚,如何认定后一个婚姻的效力以及保障后一个婚姻中的善意者就是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不应当将离婚登记与普通的行政行为同样对待,应当赋予离婚登记绝对的公示效力,即只要登记离婚了,就不再予以撤销。当然,离婚登记不可撤销,只是身份关系不能恢复,并不影响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对于导致错误离婚登记的有过错的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应当对无过错的当事人的财产和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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