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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我们怎么可能代理丈母娘/婆婆的离婚官司

无讼“千篇议律”第六期抛出了一个有点“反人类”的话题:
假设,有一天你丈母娘/婆婆找到你,想让你代理她与老丈人/公公的离婚诉讼,你会接吗?
问题一经发出,立即律师群里议论纷纷。
仅从法律上讲,确实没有法律明文限制律师代理丈母娘/婆婆的诉讼,但代理这样的案件有悖人伦秩序。
人伦指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伦秩序是指在这种关系中稳定的一种正常的状态。
律师的丈母娘/婆婆不是直系亲属,但属于重要的姻亲。《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函复同意〈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指出: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果双方态度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尽管2021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为由,废止了上述司法解释,但一般认为,上述司法解释的理念是正确的。
因此,一般认为,直系姻亲虽无直系血亲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直系姻亲间通婚有悖社会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因此,尽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也应予以限制为宜。
这也完全可以类推适用到律师代理丈母娘/婆婆的离婚官司中。
一是如果代理丈母娘/婆婆的离婚官司,面临着直系姻亲+委托人两个身份的重合,必然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我国法律讲求“亲亲得相首匿”,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上就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的记录,可见“子为父隐”在秦朝已经明确的法律制度了。代理直系姻亲必然涉及这样的人伦困境,而作为代理人,律师职业又要求“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执业过程中容易发生职业、身份冲突,让律师动辄得咎,容易顾此失彼。
二是离婚案件具有私密性。丈母娘/婆婆之间的感情纠葛,不宜让女婿/儿媳知道,因为关系太近了,容易产生不良影响。其实,就是财产争执,女婿/儿媳也不宜知道过多,因为容易产生某种说不清的利益关系。
三是有悖人伦。代理丈母娘/婆婆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必然要举证丈人/公公的过错。不能说丈人/公公有过错不能说,但绝对不能由女婿/儿媳来说,更不应该在法庭上说。
如果在法庭上,女婿/儿媳作为丈母娘/婆婆的律师,无异于丈母娘+女儿+女婿/婆婆+儿子+儿媳站在一条战壕,同丈人/公公作战,这一方面等于孤立对方,另一方面会让对方产生严重的失败感,这会导致亲情的严重伤害,严重的甚至产生人伦悲剧。
或许有人问,那是不是因为有了个律师女婿/儿媳,丈人、丈母娘/公公、婆婆就不能离婚了,这当然不是的,我们只是说律师女婿/儿媳不宜作为丈母娘/婆婆的律师代理离婚诉讼。
律师是法律之师,其化解纠纷的使命并不局限于代理案件,解决纠纷也并不见得非要对簿公堂。律师对丈母娘/婆婆同丈人/公公的感情问题当然可以调解,但主要是调解和好,因为同在一个屋檐下。
如果调和不成功,调离也不是不可以,但最多就是代写个离婚协议书,以此为限。毕竟老人家的感情事,女婿/儿媳知道多了不好。岂止是如此,就是女儿/儿子似乎也不宜过多参与老人家的婚姻事,否则很容易变成干预婚姻自由。
这是人伦大忌讳,也算是我研究婚姻法32年的一点心得。对了,我写了本《离婚为什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7月)里面有所论及。就我看来,法学除了遵守法条,还要遵循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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