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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服刑期间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情景案例

王某与李某是大学同学,2013年两人大学毕业后,一起留在了武汉工作。工作两年后,二人在武汉市武昌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在武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

2017年4月,王某在南京出差时,因醉酒驾驶,撞死一人,被刑拘。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羁押在鼓楼区看守所。

请问:

1、如果2018年7月,李某决定与王某离婚,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如果是王某提起离婚,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2、如果2017年9月,李某也因刑事犯罪,被羁押在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武汉市第一看守所。那么2018年7月,李某想离婚,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2018年7月,在鼓楼区看守所服刑的王某想离婚,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本案分析

一般而言,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就原告”。

本案问题1中,仅王某为服刑人员,则无论是王某起诉离婚,还是李某起诉离婚,都应由李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问题2中,王某与李某皆为服刑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服刑人员的话,如果被告服刑不到一年,那么就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线;如果被告服刑超过了一年,那就由监禁地的法院管辖。在本案中,2018年7月时,李某服刑不满一年,王某服刑已满一年。若是李某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向王某服刑地法院即南京市鼓楼区 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是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因李某服刑不满一年,则应向李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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