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CES
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内容 >> 婚外情取证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条件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一.案例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原为同学关系,2005年相识。2016年11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无子女。2017年4/5月间双方开始分居。2018年被告因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7月3日起至2030年7月2日止),现被告仍在服刑。

双方庭审中均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需要于本案处理。

三.法院认为:

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2.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结合,但婚后感情不能融洽,长期分居,被告又因犯罪正在服刑,现双方均承认感情已经破裂。此种婚姻不宜继续维持,故应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四.法院判决: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编辑高德仁律师

×
添加微信好友,了解更多产品

点击复制微信号

微信号:wx888

复制成功
微信号:wx888
添加微信好友,了解更多产品
去微信添加好友吧

电话

12588888888
12588888888

微信

二维码扫一扫添加微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