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一.案例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原为同学关系,2005年相识。2016年11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无子女。2017年4/5月间双方开始分居。2018年被告因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7月3日起至2030年7月2日止),现被告仍在服刑。
双方庭审中均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需要于本案处理。
三.法院认为:
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2.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结合,但婚后感情不能融洽,长期分居,被告又因犯罪正在服刑,现双方均承认感情已经破裂。此种婚姻不宜继续维持,故应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四.法院判决: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编辑高德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