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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要素


近日大S和汪小菲的离婚新闻上了热搜,我相信和他们同一天离婚的普通人还有很多很多。近些年,随着女性经济独立,自我意识觉醒等因素,我国的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不再变得难以启口,也会得到家人朋友的支持。余生即使没有爱情,也要活出自我成为越来越多女性的追求。当然,不止是女性,男性也有各种各样离婚的理由。

没有感情的婚姻不再是男女双方彼此可以依靠的港湾,想明白的会协议离婚,一别两宽,各自欢喜;想不明白的,在离婚诉讼中无端纠缠,耗干仅存的一点情感,更甚者,彼此成仇,不仅心力交瘁,还有可能遭受身体上的创伤,不乏犯罪者、受治安管理处罚者。彼时最亲密的爱人成了此时最不愿相见的仇人。

都说两个律师离婚是最痛快的,因为他们彼此知道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可以分割哪些不能分割,不会做无谓的纠缠。

对于非法律工作者而言,如果身处离婚诉讼中,希望你知晓离婚的三个要素,不要再做非必要的纠缠。

一、 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是离婚的首要因素,不解除婚姻关系,也就不会涉及后续的要素。在离婚诉讼中,感情是否破裂的确是第一要素。婚姻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和私密性,短暂的或者长久的婚姻都一样,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作为代理律师,作为法官,都是局外人,只听双方的陈述和看双方提交的证据,其实无法判断感情是否真正破裂。

法律的规定是具体的,法定离婚事由就那么几种: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中,非法律工作者都没有什么证据意识。以上几种情形,如果提交的证据不充分,法官原则上也不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会判决离婚。法定事由都不行,更别提那些家常琐事等其他的事由了。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离婚诉讼可能一诉再诉。还好《民法典》较之以前的《婚姻法》多了以上第7项事由,法院以此为判,会极大减少离婚诉讼的次数。但是,分居的时间节点不是嘴上说说的,同样要有实打实的证据支持。

二、 财产分割

很多人在离婚诉讼中不痛快地同意离婚,很大部分原因是在财产分割上不能让步。其实,只要分清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在财产上做不必要的纠缠就是浪费时间。当然,何为婚前财产何为共同财产,要具体看财产的形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自己弄不清楚,建议请专业人士帮忙分析一下,能分得多少,自己心里就有数了。

现在给大家概括说一下哪些是婚前个人财产,哪些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一) 个人财产

1、 婚前存款;

2、 婚前全款购买的动产、不动产;

3、 婚前因继承或受遗赠所得到的财产;

4、 婚前投资的股票、基金、债券等理财产品,婚后一直未有过任何操作的;

5、 婚前的知识产权收益;

6、 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7、 婚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8、 婚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 夫妻共同财产

1、 婚后所得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婚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婚后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婚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 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6、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 子女抚养

稚子无辜,不要因为婚姻的不成功而影响孩子一生,抚养权的争夺战或者探视权的拒绝,都会让孩子很无措。

孩子是双方的孩子,善待他们一些。

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要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要征询孩子的意见。抚养费的负担原则上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工资收入的20%-30%,两个以上孩子的,不超过50%。抚养费的数额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判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探视孩子,另一方有义务予以配合。不付抚养费的、不让探视孩子的,对方都可以诉讼解决,只是,这样的官司打个没完没了,孩子的身心能健康吗?为了孩子考虑,也相互配合一下吧。

所以,看着是不是挺清楚明了的,能过就好好过日子,不能过就走各自的人生,别相互折磨,毕竟,人生只有一次,不要耗费在无意义的事情上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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