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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传票就能躲掉开庭吗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打官司是一个相对陌生的过程。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了解打官司的注意事项,掌握正确的方法、遵循必要的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高效地解决纠纷。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下打官司的那些重要注意事项。

一、拒收传票,能躲得掉“开庭”吗?

不能。传票只是一种到庭参加诉讼的通知。法院送达的目的是为了使受送达人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以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视为送达;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或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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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原、被告双方不到庭,法律后果一样吗?

不一样。原告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且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但是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仍然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被告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将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不会因为被告不到场就放弃审理,而是会作缺席判决。简而言之,即使被告不到场,案件也会照常审理,且后果由被告自负。
需要明确的是,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对席判决完全相同,因此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应当积极应诉、按时到庭,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切莫收到判决后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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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到法院可以不进行安检吗?

不可以。法院进行严格安检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法院是一个解决矛盾和纠纷的重要场所,其工作流程涉及多个环节,需要一个安全的环境以保持正常运转。严格的安检有助于防止潜在的危险物品进入法院,从而避免影响庭审和其他法院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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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

四、过安检时,哪些东西不可带进法院?

匕首、三棱刀、可用于行凶的棍棒等各类管制器具,打火机、火柴、酒精等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农药、毒药、强酸等各类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庭审秩序的横幅、标语等,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带进诉讼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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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五、判决胜诉后,就可以直接拿到钱吗?

视情况。法院判决胜诉只是判决的一部分,还需要进入执行程序来确保判决书得到执行。如果被告能够按照生效判决内容,主动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即可顺利拿到钱款。若被告没有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则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最终能否顺利拿到钱,也还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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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一直上诉吗?

不可以一直上诉,但有上诉的权利。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上诉期限未上诉,判决即生效。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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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来源:宁波象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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