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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离婚就跟其他人办理登记结婚婚姻是否有效

摘要:未离婚即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重婚,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基本案情

被告姚某与案外人谢某1991年登记结婚。2012年4月20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姚某与案外人谢某2012年9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原告张某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姚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状所述的情况属实。其与案外人谢某1991年登记结婚,后来分居了很长时间,后在上海工作时认识了原告,与原告登记结婚。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于2012年4月20日缔结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本案中,被告姚某与案外人谢某1991年登记结婚,直至2012年9月27日办理离婚手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重婚情形,应属无效。因此,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见,《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且仅有三种,除了这三种之外的其他情形,均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当事人以收到胁迫结婚为由主张法院确认婚姻无效,属于请求权基础错误,法院会依法判决驳回诉请。如真有证据证明因为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起诉请求撤销婚姻,但是请求撤销婚姻须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丧失单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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