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马某与丈夫结婚多年,近几年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已经破裂。马某想离婚,但是因为丈夫掌握家中收入,存款都以他的名字开户,马某想查清丈夫名下有多少存款。那么,马某能以妻子的身份到银行查询丈夫的存款吗?如果不能,马某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马某向银行要求查询丈夫名下的存款,银行可以拒绝。但是,如果马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所以马某可以申请法院对丈夫的存款进行调查。
【法条链接】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