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现实中,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在离婚诉讼中一般都是作为被告较多见,但也不排除精神病人或植物人的配偶出于继承或占用财产的目的,既不提出离婚也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甚至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对精神病人或植物人一方实施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这时因为配偶是法定的监护人,其他的亲属想要为精神病人维权也都师出无名。
那么,如何帮助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摆脱这样的婚姻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说,精神病人是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哪些人属于“有监护资格”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成年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除了配偶之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作为精神病人、植物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