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家庭恶战都离不开财产分配,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形也愈发复杂。上海一中法院总结提炼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在研读了该裁判要点的基础上,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总结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十个普适建议,希望能为身处婚姻家庭恶战中的朋友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
声明:本文观点仅基于法律实务,也许会更偏向女性。
建议 1
签订离婚协议前,应要求对方列明财产,一是为了双方均明晰家庭财产;二是在实务中,【如果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否认该财产的存在,离婚后发现该财产由其控制或在其知晓的地方,则可以直接认定其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理,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否认该财产存在,离婚后被发现由其控制的,也可以直接认定为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因此,列明财产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如果后续发现对方有隐匿财产的行为,该财产清单同时能作为不知情的证据,直接证明对方存在隐匿行为。
建议 2
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结算点应尤为关注。如果协议未做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以签订离婚协议之日为结算点。但是,对于结算点,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比如在协议中直接约定结算点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
建议 3
离婚协议一旦签署,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生效。办理离婚登记后,又因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承诺高额抚养费等原因反悔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该离婚协议的,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支持。事实上,对于欺诈和胁迫的情形举证本身难度就比较大。
因此,离婚协议应慎重签署,切勿存在侥幸心理。
建议 4
关于银行存款,首先应关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结算点。如可预见地,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至办理离婚前这段时间,对方银行存款变动(尤指新增)较大,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明某一特定日期为结算点(如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或在离婚协议中特别说明某一待入账的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 5
一个普遍的处理原则是: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的,可以击穿房产出资情况,直接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登记为共同共有、或者未登记的,法院则会根据房产取得时间、各方出资情况、对房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酌定双方产权份额,再根据便于分割、给付折价款及履行贷款债务等原则判定房产的归属及折价款的给付方。
因此,房产登记时,建议直接商量好份额,按照实际份额登记为【按份共有】。
建议 6
对于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一般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双方共同购买且用作婚后共同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结合资金流水判定房产的首付款、税款的实际付款人,并综合购房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资产状况、房产使用情况等事实,还原购房过程,酌定房产归属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房产折价款金额。
由此可见,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又有贡献,这对于该【另一方】来说是比较容易吃亏的。因为该【另一方】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于该房产的贡献,如资金流水。如果房产购买年限长,资金流水较难提供,对方又一口否认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不予采信。建议在房产登记时,或者之后的任何时间,按照实际贡献,要求变更为按份共有,直接明确双方份额。
建议 7
对于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的房产,如果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一般将房产判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婚内共同还贷(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增值部分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如果婚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双方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按约定享有产权;
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约定的,则父母出资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亦应在确定分割比例时对父母的出资进行酌情考量。
再次提醒,【按份共有】可以击穿房产出资情况,直接按份享有相应份额。
建议 8
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则为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无论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
建议 9
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让取得的股权,在转让人无特别声明的情况下,无论该受让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受让股权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受让方提出该股权系替案外人代持,则应提供代持协议原件等足以证明存在代持关系的证据。在能够证明存在代持关系的情况下,该股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代持关系证据包括代持协议、资金流水、双方对于代持事项的沟通证据、亲友证人证言等。特别是在代持双方是亲属关系的情况下,一般代持证据难以收集,仅凭一纸代持协议,难以取信法庭。
建议 10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隐匿不动产,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一方以自己名义在他处购房,配偶对此不知情。第二,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不动产过户至他人名下。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隐藏财产为目的,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购置不动产。
隐匿存款,常见的方式有大额转账、小额多次取现等。对于隐瞒银行存款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对方的银行流水。对其中的持续取现、大额转账等行为提出质疑,由对方当事人作出合理说明,法院结合当事人对钱款的用途考察钱款支出的合理性:一是支取现金的持续时间是否合理;二是取款金额与用途之间是否匹配;三是与取款方正常开支情况是否一致。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则认定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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