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夏律师: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原则是共同债务的对外效力,即债务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在共同债务的内部效力上,夫妻双方并非简单地对共同债务各半负担。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处理共同债务时,法院也从导致婚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的原因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出发加以考量,综合认定共同债务在夫妻之间的分配。
二、抚养费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吗?
夏律师:父母离婚后,其中的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另一方虽然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但仍须支付适当的抚养费。抚养费如何支付,支付数额的多少可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故对于无固定工作和收入的夫妻离婚后,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支付适当抚养费符合规定。
三、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无效?能否追回?
夏律师:日常生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受赠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四、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在婚后装修,装修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夏律师: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婚后夫妻两人共同装修的,房屋因装修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婚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装修的,房屋因装修增值的部分属于个人。
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
如婚前所买房屋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夫妻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该享有补偿权。
五、婚前赠与对方存折,婚后未支取,离婚时可否要求归还?
夏律师:可以要求归还。因为存折本身只是作为一个权利凭证。赠与存折不等同于赠与财物,且在受赠方收到存折后到离婚时从未支取过存折中的现金。因此从形式上,赠与存折的行为并不满足于法律上规定赠与完成的形式,即财产权利实际发生转移。因而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实际转移之前,且不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故而婚前赠与对方存折,婚后未支取,离婚时可要求归还。
作者:夏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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