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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民法典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法定财产制下,对那些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做了规定,而这种共同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就是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而不是按照份额享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


虽然家庭财产的取得从表面上看,可能是夫妻某一方取得,但婚姻关系的保障是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由于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都有不同的分工和不同的角色,而这些分工和角色在家庭生活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可以说夫妻任何一方都对家庭生活作出了贡献。例如,男方在外面挣钱,女方从事家务,这只分工的不同,无法区分谁对家庭生活的贡献更大,因此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不能简单的说男方挣钱贡献就大,女方做家务贡献就小。女方有可能作出的牺牲更大。很多妻子因为从事家务而失去了自己的发展空间。简单的将一方的收入定性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特定情形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原则上不允许分割。

但是有原则必然就有例外,婚姻家庭生活中也是一个矛盾统一体,长期的家庭生活,使得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可能会存在各种矛盾,就可能会出现夫妻一方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或者出现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允许作为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不提出离婚而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不允许分割是原则,允许分割是例外。如果出现了一方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也就说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恐怕离解除婚姻关系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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