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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解除

离婚纠纷系列案件之一:婚姻关系的解除

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感情破裂,从而走向离婚。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才能办理离婚手续,是离婚当事人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根据我们国家《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俗说“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

一、 协议离婚

(一) 协议离婚的法律依据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也就是说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 协议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双方协议离婚时需要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

1、 男、女双方的结婚证原件;

2、 男、女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3、 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一式三份;

4、 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已经明确的处理;

5、 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 诉讼离婚

(一) 诉讼离婚的法律依据

诉讼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通过调解或者判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 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的确定

男女一方如果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应该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呢,这就涉及到管辖法院的问题。离婚诉讼坚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为一般原则,原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为例外”管辖原则。

1、 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为一般原则。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适用一般原则,即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所谓原告就被告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原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员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涉外婚姻管辖法院的确定。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乙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为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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