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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如何办理离婚

丈夫(或妻子)突然离家数年,一直联系不上,或者下落不明。此种情形如何办理离婚?这确实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有很多法院干脆不予立案受理,因法官对这种案件不好作出判断:

1.原告总是做对自己有利的陈述,是否真下落不明,法院无法查清;

2.下落不明并不表明他死亡,如果判决离婚会有很多后患。(1)人身关系问题;(2)财产处理麻烦;(3)子女抚养权问题。

3.有可能夫妻双方逃避债务或规避法定义务。

尽管如此,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明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不能以被告不知何处,没有真实准确的住址不受理,也不能以未宣告失踪不受理,这不是受理的障碍,只是判决离婚情形。下面笔者简单说一下,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办理离婚。

第一,要确定起诉的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

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

3、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法院基本会采信相信。

第二,应诉材料的送达方式。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最后,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其核心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作为配偶的一方应当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让对方知道自己在何处,夫妻之间的各项义务也就无法履行,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有何夫妻感情。

虽然如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院第一次也不会轻易判离婚,而是给双方一个缓冲的机会。一般会建议起诉方先宣告失踪,然后再起诉离婚或等到下落不明达到四年直接宣告死亡,那么婚姻关系就自动终止,无需离婚了。如果这两个办法当事人都不接受,就会建议当事人撤回对财产、子女的请求(好处是他可以随意处置)。如果当事人还不同意,法院很可能会驳回诉讼请求。

那么这时候,当事人还想离婚,怎么办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79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满一年,当事人可以再次向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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