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如何与身在国外的外国人配偶离婚?
【裁判要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对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中国公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至于在国外的外国配偶无法到庭参与诉讼,可以通过远程的网络视频方式进行开庭。
【案例】:
小杨(男)为中国公民,玛丽在(女)为波兰籍中国留学生,在中国留学期间与中国小伙小杨相识相恋,并且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由于双方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氛围长大,双方生长的地域及文化有很大的不同、以及家庭背景、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有很大的不同,婚前双方了解还是不够,双方经常因为工作、学习、家庭事务等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玛丽和小杨开始分居,后玛丽去了英国,表示分手不再回来。玛丽的父母早已经移民英国,玛丽也在办理移民英国的手续。小杨表示尊重玛丽的选择,和平分手。至今小杨和玛丽因感情破裂已经分居3年以上,双方自2018年分居以来再也没有见过面。
后小杨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网上视频开庭,判决小杨和玛丽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来源: 深圳涉港涉外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