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应当赔偿另一方。
我国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先提出离婚是行使法
律赋予的权利,先提出离婚与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并没有
任何关系,因为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或者判决子女抚养归属时,
从来不会考虑是谁先提起离婚诉讼的。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财产分割上,首先坚持夫妻平等的原则,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
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对有过错的一方如重婚、虐待等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少分。
2、分割财产时,不但要注意财产价值,有时还应考虑使用效益,以及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对于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
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对于哺乳期(两周岁以下)
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小孩已满十周岁,以小孩意愿为准。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
对于离婚诉讼中的赔偿问题,与谁先提出离婚诉讼也不存在任何关系,
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即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只是与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有关,
与谁先提起离婚诉讼没有关系,并且也只是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二、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
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请私家侦探。
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
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
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一个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
但第二个目的,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为什么呢?
1、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
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
“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因果关系。
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
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
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
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
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是陷入了ー个误区。
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
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
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谁也别想反悔。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时候,总是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
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对离婚就不能反悔,
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实不然:
1、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
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
现有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4、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予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
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
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
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四、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我相信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1、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
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
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
那么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
2、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
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
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案件,
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受到很大局限的。
4、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五、如果我有他/她婚外情的证据,就可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赔偿。
取得婚外情的证据,并不一定代表就会在离婚时候获得经济赔偿。
1、我们首先要明确婚外情的过错,是如何分类的。
我们分为道德上的婚外情过错和法律上的婚外情过错。
所有的婚外情,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娼,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
第二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异性存在着长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类: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济和保护是不一样的。
对于刚才提到的第一类,在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
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
对于后两种,如果有证据,是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上的赔偿的,
但是要求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过程中,主动提出要求的。
3、这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不仅仅在提出离婚时候可以提出,
即使在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事后知道对方有过错的,
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
六、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持这种看法的当事人,是因为他/她自己查阅了婚姻法,对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的。
1、根据我国婚姻法,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是有一条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
2、律师的解释是: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
首先要求是事实分居,是客观存在的分居。
其次一定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
子女上学等因为生活需要导致的分居。
3、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
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
4、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
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为故意制造两年分居的事实,提出离婚要求法院一定会支持,这也未必,是当事人的一种误解。
七、房子是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
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
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
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三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
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
不管买房子的钱是夫妻俩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第三种情况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
房子只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
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
当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八、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
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
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
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3、法院通常会考虑一下情形。
比如:第一,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
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
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
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
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
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
所以,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形做出判决。
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周岁止。
小结
婚姻不易,当两人无法且行且珍惜的时候,有的会选择好聚好散,协议离婚;
有的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诉至公堂。
但离婚诉讼有很多误区,一不小心进入这些误区,会浪费大量时间。
以上就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八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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