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间具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可以认为是赠与,但如果双方是情人关系,上述特殊转账能否被认定为赠与?近日,腾冲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外情赠与案件,以男子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判决赠与无效。
●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李某与黄某登记结婚。2013年,黄某认识了罗某,之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2014年7月至2020年9月,黄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多次向罗某转账,累计金额达数百万元。庭审中,经过法官审理确认,黄某向罗某转账的款项多数是用于形成银行流水的“走账”行为,另有部分款项系用于向罗某经营的店铺购买烟酒、翡翠、珠宝,黄某实际向罗某转账赠与的金额为50万元。
●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黄某的赠与行为侵害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同时,黄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某形成情人关系,违背我国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传统美德,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黄某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罗某应当依法返还赠与款。因此,腾冲法院判决,确认黄某对罗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罗某返还李某50万元,并支付相应保全申请费用。
🔗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情人转账的赠与行为,一是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二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该行为无效。夫妻一方请求接受赠与一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夫妻一方将家庭共同财产多次、长期向情人转账,以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得有违公序良俗的情感利益,如果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中,将会体现法律的惩戒作用,对过错方进行相应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