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原告宋某与第三人徐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财产并未进行约定。2021年,徐某与被告孙某相识,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徐某于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分三次共计向孙某微信转账20余万元;通过银行卡转账2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1.5万元。徐某还为孙某购买价值1.52万元的手表一个、价值1.2万余元的LV包一个。后宋某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孙某归还上述财物。
案件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宋某与第三人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与孙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徐某未经宋某同意,向孙某转款,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显然不是出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夫妻财产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某返还原告宋某由第三人徐某赠与的20余万元。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婚外情不但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因婚外情而私自向婚外第三者赠与款项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婚外第三者应将收取的财物依法返还。
来源:河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