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当今社会中,很多时候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行为如何认定呢?对此,小编在为大家具体介绍婚内一方向情人赠送大额财产能否要回?希望分享的内容有所帮助。
【情景案例】
陈某与张某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张某生育了一个女儿。陈某经营一家酒店,整日忙忙碌碌。2015年5月,张某无意中发现陈某钱夹中有一张刷卡小票,显示陈某在某品牌汽车专营店消费28万元。
张某经了解得知,陈某为婚外情人邓某购买了一辆汽车,登记在邓某名下。2016年3月,张某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追回28万元的款项。
请问:张某有权追回款项吗?
【杨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赠与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将财物自愿赠与,一旦财产交付,就是有效的。但是,将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在司法实践中是要区别对待和处理的。将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义务不对等。尤其在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如果一方将财产赠与情人,是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伤害,也是对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本案中,陈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婚外情人购买汽车,将重大财产赠与邓某,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张某可以侵权为由,要求邓某退回28万元。
【杨律师提示与建议】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给情人赠送项链、手机等普通礼物,由于不会对夫妻生活造成影响,法院通常不会判决返还。但是,如果一方赠与婚外情人大额财产,如何维权呢?建议如下:
(1)积极收集赠与财产的证据,如转账凭证、刷卡小票、交易记录等,以证明一方赠与或出资的事实。
(2)在征得赠与财产的一方同意后,以夫妻二人的名义共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返还赠与财产或相应款项。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