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对夫妻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其中一方可能会出轨,甚至瞒着配偶向婚外的恋人赠与大量钱财。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是当降临到某个具体的家庭,对于这个特定的家庭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确定性事件。本文意在通过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帮助婚姻中无辜一方最大权益地挽回损失。
一、能否把钱要回来?
一般来说都是能的,除非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明确的约定,但实践中对于普通家庭、普通夫妻一般都不会有这种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富豪家庭。
这背后的两个核心法律依据是:1.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公序良俗;2.夫或妻一方无权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单方作出处分决定。
1.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公序良俗。
夫或妻一方建立在情人关系基础上的财产赠与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夫或妻一方无权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单方作出处分决定。
夫或妻一方建立在情人关系上向小三的大额财产赠与往往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都不可能获得配偶的同意或追认,往往是瞒着配偶进行的赠与,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配偶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是全部要回来还是部分要回来?
答案是全部要回来,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决定了双方虽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不意味着双方对共同财产各自享有一半处分权,只有在婚姻这一共同共有基础事实关系终止时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见《民法典》第1066条)出现,双方才能分割共同财产。
实践中也不乏夫妻已经离婚,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小三的赠与行为,是否也能要回来?答案当然也是肯定的。但是要回来的钱财,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一般都会判决返还原告,但不会对原告与有过错的前配偶之间如何分配这笔返还的赠与财产进行明确,需要另寻途径解决。如果就赠与返还财产进行起诉分割,法院一般按照过错方适当少分原则进行判决。也许有人会说主张过错方都赠与了,凭什么分割这笔财产,但是背后的法理分析是这样的:过错方虽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基于合同相对性,赠与合同已经被认定无效了,视为放弃财产权利的基础没有了,因为其赠与行为而不分割撤回的财产就得不到支持。
三、如何尽可能多地要回来?
首先需要注意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网上很多观点认为适用撤销权1年的除斥期间的规定,但笔者认为配偶向小三的赠与无效,适用的是3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基本的法律依据有了,就是差搜集证据了,有明确转账凭证包括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是比较容易证明的,但是实物的赠与、现金的赠与很容易因为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另外,如果配偶与第三人有同居关系,对方也有可能以共同生活消费为抗辩理由。以上是主要需要注意和考虑的情形。
补充一点,关于第三人以不知道出轨方有家庭为由进行抗辩的理由是得不到支持的。
四、相关案例
刘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内育有两子。2019年刘某和宋某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期间,刘某多次向宋某微信转账,并为其偿还支付宝花呗、银行按揭等,共计12.2万元。另外,向宋某多次赠送名牌包、手机等礼物,价值共计2.2万元。陈某获知前述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刘某与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宋某返还全部财物。
判决结果,宋某在陈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依然与刘某交往,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刘某与被告宋某交往的花费未用于其与原告陈某夫妻之间共同生活,且明显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属于其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陈某对此并不知情,该行为亦未得到陈某的追认。刘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宋某,不仅违反公序良俗,且严重损害了原告陈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宋某应返还受赠财物。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五、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结语】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配偶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爱护。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洁身自好,爱惜自己,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这样人生才能更加精彩!对于的确发生此类情况的非过错方,也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曾经看到网上一个心理学博士的言论,大意为对于配偶的出轨,无关是否离婚,无论法律上如何处理对待,都要从心理上原谅对方,因为只有原谅对方才是自己内心的放下。对此深表认同,分享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