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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赠与财物,一般如何认定?
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情,现在已经比较常见;在与第三者交往的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难免发生赠与财物的情况。普通小额财物、礼物的赠与,一般都不会太过计较,得过且过,一旦发生大额财产的赠与,势必会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发生各种纠纷。
婚外情本身是一件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在法律评价中不予支持,持否定态度。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发生婚外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给第三者一定财物,赠与后后悔,想要对方返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已经给予对方,赠与方后悔要求返还,不符合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支持返还的诉讼请求。与之相对应的,如果赠与方只是约定,并没有实际履行,第三者要求赠与者根据约定,履行赠与合同,司法实践中,亦不支持这种诉求,这种赠与合同本身没有履行,具有直接解除的条件,并不负有特殊的义务,况且本身就是法律所否定不支持的行为,受赠与方通过诉讼要求履行赠与,一般不予支持。
但作为婚姻存续期间,合法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要求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毕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不具有单独分割的条件,不具有单独处分的可能性。虽然在离婚时,可能采取的是平均分割,不代表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具有一半的所有权及处分权,第三者以此为理由,抗辩赠与财产的返还,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