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的途径
我国公民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二是到有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请求离婚。
我国没有(分居满几年)自动离婚一说。夫妻一方死亡的,夫妻关系自动消除。死亡包括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二、离婚的管辖
1.申请登记离婚的管辖。
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一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机关。有些人一直认为应该在原来结婚登记的那个登记机关是错误的。离婚登记的机关不一定是原来那个结婚登记的机关。
2.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双方均被劳教或监禁的 ,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到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6)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军事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