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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解决涉外婚姻法院选择难题

文 | 彭英 熊麒


1964年,加拿大传播学家马歇尔·麦克卢汉在他的《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一书中首次提出“地球村”(GlobalVillage)的概念。半个世纪后的今天,概念成为现实。人与人之间、文化与文化之间逐渐打破物理屏障,相互交融。人们的视野被打开,进而选择也趋于更加多元化,无论是留学、经商、投资,还是文学、艺术、美食,国界的概念正被模糊化,如今我们在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几乎都能找到我们追求的或想要的事物,当然包括婚姻与对象。

如果说跨国婚姻在二十年前被赶称为时髦,那么在全球化时代席卷的今天,跨国婚姻几乎已经不再神秘。像大家熟知的莫文蔚、梁咏琪、撒贝宁、戚薇、刘烨等艺人都是跨国婚姻的成功典型,据最新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2020年全国婚姻登记数据,其中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高达1.7万对,占比全年婚姻登记总数近2‰。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这几年,我们接到跨国婚姻纠纷的咨询数量逐日上升,涉及美国、法国、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等诸多国家。有人问:“我应该选择在美国还是中国结婚对我更有利?”有人问:“因疫情不能回国是否能够协议离婚?”也有人问“国外结婚能否在国内诉讼离婚?”……类似问题不仅缠绕着婚姻当事人,同样也缠绕着包括律师、法官在内等法律人。

爱情虽无国界,但是婚姻、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有,国与国之间无论是文化,还是法律、实体、程序等均存在巨大差异,涉及法律裁判的执行更是关涉司法乃至上升至国家主权问题。未来,我们希望通过多篇文章、数个侧面点,逐步为大家还原跨国婚姻法律实践全貌。那么我们就从本文开始,从咨询中大家最纠结的司法管辖为角度,与大家做个交流与探讨,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案例基本情况

2018年,齐女士(户籍为中国湖南怀化)在美国留学,期间与美国人Mike相识不久后恋爱。2019年,双方在美国登记结婚,2020年至今,齐女士回到国内后定居长沙,男方则继续留在美国工作与生活。2021,因全球疫情蔓延,双方无法接触见面,加之时差等时间障碍,沟通越来越少,进而逐渐爆发信任危机。接踵而至的是无休止的争吵、冷战。


无奈之下,齐女士考虑离婚并咨询律师:


问题一——我在美国领的结婚证,在国内要怎么办理离婚?

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即双方协商一致并一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即可。诉讼离婚即通过司法机关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予以确认,一般出现在双方对于离婚或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据此,可以看出,针对案例中在美国登记结婚的齐女士,一旦想要在国内解除婚姻关系,是不能协议解除,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


问题二——如果只能诉讼离婚,那我该去哪起诉呢?

“去哪起诉”,其本质是法院管辖权问题。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是指依照国内民事诉讼法、国际条约和法律原则所确定的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范围和权限,亦对特定离婚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一般情形下,世界各国在制定本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时,确定管辖权所依据的标准有当事人国籍、住所地、居所、经常居住地、诉讼标的所在地等,我国目前法律对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行政部门的文件中,主要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三大类。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定,主要是考虑国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婚姻缔结地三个因素,而案例中的齐女士陈述的情形,包含了上述三个因素。因此,如何选择法院起诉,成了首要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的原则性规定,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第二十三条:“(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是例外规定,对于抚养、离婚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被告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则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此外,有关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再无其他规定。因此,上述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涉外离婚诉讼,通常采用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管辖依据,即“原告就被告”为原则,特殊情形下“被告可就原告”为例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离婚诉讼的管辖依据作出了四项补充,具体为: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外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补充,主要针对华侨及居住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在住所地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婚姻缔结地和国籍这两个管辖依据。第1、2项补充主要是为了保障在国外定居的华侨的离婚自由,即在他国法院不予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赋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第3、4项补充主要体现了对我国公民离婚诉讼权利特有的保护,只要在我国有住所地或者曾经有住所地,我国法院便可以进行管辖。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还是有点迷茫。因为涉外婚姻本就牵涉到不同国家的文化、政治、制度等,这就注定在应对和处理上其自带的特殊和复杂属性。基于此,我们特地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围绕不同身份主体,就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梳理了以下图表,供大家随时翻阅。


第一类:当事人均归属于中国国籍的情形



注明:华侨身份的界定,主要是指定居国外且取得外国居留权的公民,并非所有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都属于华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第二类:当事人属于国外籍的情形

1、双方均为外国籍的情形


2、双方中的其中一方为外国籍的情形



通过图表,相信大家对于案例中齐女士提出的第二个问题马上有了答案: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国外登记,一方定居国内,一方定居国外情形,国内一方想要解除婚姻,则只可向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长沙)起诉离婚。


问题三——如果在长沙起诉,是去长沙中院起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何为“重大涉外案件”做了定义,该解释第一条规定“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以,如果不是牵涉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绝大部分的涉外离婚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所以案例中齐女士直接到经常居住地即长沙的区一级法院提起诉讼即可。


以上,是涉外婚姻客户在向我们咨询的过程中,提出频率最高的困惑类型之一,今天与大家先分享到这里。后续,我们期待与大家作更多相关困惑及处理经验分享,同时我们也欢迎大家一同交流。


如果说钱锺书先生把婚姻喻作“围城”,那跨国婚姻则无异于是一座永不落幕的“赌城”。人与人的差异,本就复杂微妙,如果再把不同肤色、文化、教育、成长、饮食等因素掺和其中,用“魔幻霓虹”来形容则再巧妙不过。梁晓声的《人世间》里发出过“爱情很美好,婚姻很苦恼”的一句感慨,这或许是对跨国婚姻夫妻在情感濒临破碎时最巧妙的一个注脚。也有人说,其实所有婚姻都会存在这样的概率。但,真的如此吗?


参考文献:

1、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加拿大。

2、赵相林:《国际私法教学案例评析》,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年。

3、于飞:《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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