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在法院办理一起涉外离婚诉讼立案手续时遇到了一个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即中国公民与外籍配偶均在国外的是否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我的当事人(原告,女方,中国公民,国内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与男方(被告,突尼斯籍)相识于北京,并于去年年初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前往意大利生活。由于男方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身在意大利的女方希望能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上述案件,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办理涉外纠纷的经验认为中国法院是可以管辖的。准备好起诉材料后,本律师于昨日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办理起诉离婚的立案手续。没想到负责受理的法官却认为双方均在国外定居,经常居住地也在国外,且被告为外籍,只有当外国法院拒绝管辖时,中国法院才有管辖权。
对于这位法官的观点,本婚姻律师是不能认同的。原因在于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与本案情况并不符合。该法律规定为:“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华侨是指:“在国外定居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而定居则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本案中,女方出国虽然刚满一年,但无证据显示其在意大利已经定居。其次,女方身在意大利却搬家数次,无经常居住地。法官套用上述规定时推定女方已在意大利定居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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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案管辖权问题,本律师认为应该参照如下法律规定办理。即:“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依据婚姻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何本案中的被告是外籍也应参考该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呢?理由如下:
1、没有更为符合本案情况的法律规定。
2、无证据显示双方已在意大利定居,故应首先推定当事人未定居。
3、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在于给身在国外、未定居的中国公民提供司法保护。
本案中,女方为中国籍,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原住所地在中国,其未定居国外且遭遇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路途遥远,加之疫情影响而无法回国。对于这种中国公民在海外迫切需要中国法院提供司法救济的情况,中国法院理应行使司法管辖权。
经过一番交涉,法官认同了本律师的观点,最终同意受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