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离婚时男女双方均要求取得唯一一套住房应如何处理

01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现居住的唯一一套房屋。经查明该房屋是张先生在婚前其单位分配的住房,婚后张先生支付一万元并向朋友借款三万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将该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现张先生提起诉讼主张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02律师说法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请求分割财产的,首先要认定该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在离婚时主张分割。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张先生在婚后支付总计四万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且登记在其名下,争议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分割。

在分割共同房产时,双方对房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通常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2)仅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却均未提出竞价要求,可以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进而将房屋判决归一方所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根据评估价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通常是房屋市场价的二分之一。

关于房屋所有权分配问题,人民法院一般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确定,将房屋判决给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无过错方、生活有困难的一方。本案中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时仅有一套住房,无论分配给任何一方都会导致对方生活困难,故在司法实践中会依据双方的诉求进行分配,明确的诉求将会是影响判决走向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却不提出竞价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房屋权属,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给与对方相应补偿。

0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西安和峰律师团队欢迎您的关注!

如果您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向我电话或+V咨询:18710860729

×
添加微信好友,了解更多产品

点击复制微信号

微信号:wx888

复制成功
微信号:wx888
添加微信好友,了解更多产品
去微信添加好友吧

电话

12588888888
12588888888

微信

二维码扫一扫添加微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