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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差异

内地人员与香港人员的婚姻,常常伴随着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内地、香港两地法律制度的不同。

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综合进行分析,两地婚姻法相关制度的差异。【秦嘉泽律师为内地执业律师,同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香港律师资源】

一、婚姻法属于民事诉讼,在民事领域,香港律师不能代理内地案件、内地律师不能代理香港案件。

首先,秦嘉泽律师团队需要释明,两地法律制度的不同对律师的直接影响,就是两地律师执业问题,所以如果婚姻中存在涉港因素,当事人最好的选择是两地均储备律师资源,综合考量。

这里的“涉港因素”,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结婚时一方为香港身份或结婚时都是内地身份,婚内一方转为香港身份;当事人主要居住地、财产等在香港;当事人在香港有相关投资等等。

二、内地与香港的夫妻财产制度不同——内地推定婚内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香港婚姻並不會改變財產的所有權,任何一方可隨意使用並管理其婚前及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

内地关于婚内财产,原则上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一起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香港采取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弱势一方在香港也会得到保护:

首先,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确定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一方支付另一方赡养费;

其次,法院需要结合《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综合考量雙方各自的收入及謀生能力、各自的經濟需要及承擔的責任、家庭在離婚前享有的生活水準、雙方的年齡、婚姻存續時間等,最终确定婚内财产是否需要进行财产权的转移——即实际进行分割;

最后,香港作为判例法地区,以2010年的一项判决——LKW 诉 DD[2010]13HKCFAR 573案确定,在离婚时,香港法律下夫妻财产也需要以“平均分享”为原则进行处理。

何为判例法:在先的案例对后来的案件有指导意义,后续案件无特殊情况需要与在先的其他案件保持一致,内地法院则是成文法,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

三、婚内有过错,在内地可能影响财产分割,但不完全属于香港分割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规定中,表明法院在财产分割时考虑的主要是利益损失问题。其中因为婚姻破裂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对家庭的贡献、因婚姻解除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等等,才是财产分割考虑的因素。

换言之,如果两方经济实力差距悬殊,弱者得到的保护更足。

但是《民法典》考量的财产分割因素完全不同——主要是婚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保护子女和女方的利益两个方面。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在离婚时少分财产,其中过错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過錯。”

结合司法实践,一般分割比例为四六分。

以上就是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就两岸婚姻法律差异问题做出的解读,如果有需要,可以私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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