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很多家庭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然而在离婚时,就公司股权分配问题陷入僵局,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最高法院《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就这个问题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方法: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配。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切记、切记,夫妻一方名下的优质股权,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切不可低价转让给配偶,因为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