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就说普通情形。
结婚后,投资获得的股权,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仅仅登记的夫妻一方名字。
在这个大前提下,离婚场景,必然涉及分割股权。
作为不持股或持少量股的另一方,此时,有两个选择:要股权或要转让款。
1,要股权。
不管要股权还是要转让款,都会牵扯到股权的价值,转让价款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能协商一致,相对好处理一些,只需处理外部关系即可。
外部关系,就是其他股东的承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当然如果公司仅仅只有夫妻一方个人股东,没有其他股东,就不涉及外部关系,就更好处理了。
因为新公司法修改,对外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了。
仅仅有一个优先购买权。
但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要先抛出一个转让的方案,股权比例,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等。
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就要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法官启动不启动评估,是个问题。
评估程序能不能顺利进行,又是个问题,比如,作为股东的夫妻一方不配合提交评估的相关资料等。虽然实践中,有法官直接以公司的经营情况酌情确定补偿价款,但也仅仅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而且也会存在确实无法查明经营收益的情况。实际操作中还是会造成很大的困惑和障碍。
股权价值确定后,就能确定转让价值,就能发送给其他股东。
如果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夫妻另一方可成为股东。
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夫妻另一方可以就股权转让所得要求分割。
2,不要股权,或者要不到股权,那就分割转让款。
如果能提前跟其他股东协商沟通,其他股东能接受分出来的股权,那最省事,直接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
更多的时候,是没人要股权的。
可以要求法院分割对应份额的补偿款。
有时,作为股东的夫妻一方和其他股东沆瀣一气,私下达成统一处理方案,设置各种阻挠。
但总的方向上,是可以分割对应权益价款的。
只是作价金额,可能与公司的实际价值严重不符。
最后,再说下流程。
很多法院是不直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股权分割的,要求另行起诉分割。
也有一些法官,是在一个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这也体现了实践的多样性。